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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经2016年8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9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公布。该《办法》共21条,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发布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 类别:政府规章
  • 通过时间:2016年8月22日
  •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日
  • 施行时间:2016年11月1日

政府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14号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8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尹力
2016年9月1日

暂行办法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範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未按照法定许可权、程式、时限决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许可权,对下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按照法定许可权,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行为的调查。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由相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机关)按照管理许可权依法处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式。
第七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徵求社会公众意见的;
(二)未按照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的;
(三)未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
(二)在论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的;
(二)未按照规定处理风险评估结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二)经合法性审查认定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程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许可权、时限、程式作出决策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会议决定过程进行记录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在政府网站或者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起草、决策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按照法定许可权应当启动调查程式: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重大行政决策存在违法事实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追究责任的情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结论提交责任追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身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予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可以採取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中介组织、专家等应当对所提供的决策谘询意见负责,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範造成决策失误的,由责任追究机关将调查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或者违法决策,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9月4日,省政府公布《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如果没有按照法定许可权、程式、时限决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将按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该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式。如果重大决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重大行政决策存在违法事实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追究责任的情形那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按照法定许可权启动调查程式,并将调查结论提交责任追究机关依法处理。
重大决策法定程式有哪些?
哪些是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式?《办法》列举了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在内的19种情况。除此之外,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起草、决策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也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此外,如果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中介组织、专家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範造成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关将会把调查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责任追究方式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追究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表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决策权犯罪和违法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存在,因此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约束权力滥用,制约和预防决策违法,促进行政决策法治化。此外,通过用制度和法律规範行政主体的决策行为,也是建立责任政府、保障公民权益的迫切要求。

相关报导

省政府近日公布《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如果没有按照法定许可权、程式、时限决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该《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式。如果重大决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重大行政决策存在违法事实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追究责任的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按照法定许可权启动调查程式,并将调查结论提交责任追究机关依法处理。
哪些是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式?《办法》列举了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在内的19种情况。此外,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起草、决策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也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如果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中介组织、专家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範造成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关将把调查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5年出台的《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指县级以上政府在法定许可权内对关係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具体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等9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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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公布,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式。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如果没有按照法定许可权、程式、时限决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将按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法定程式有哪些?
哪些是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式?《办法》列举了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在内的19种情况。
如果重大决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重大行政决策存在违法事实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追究责任的情形等,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按照法定许可权启动调查程式,并将调查结论提交责任追究机关依法处理。
除此之外,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起草、决策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也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如果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中介组织、专家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範造成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关将会把调查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追究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省法制办相关人士表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决策权违法或犯罪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存在,因此,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约束权力滥用,制约和预防决策违法,促进行政决策法治化。此外,通过用制度和法律规範行政主体的决策行为,也是建立责任政府、保障公民权益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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